目前我国立法层面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定位于民事法典之中,即由侵权责任走司法诉讼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而该种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方式,对于受损生态环境的救济措施往往无法及时展开,并且由民事法典来调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还会造成我国法律体系不必要的混乱。对于上述不足,可以通过转变救济路径来加以解决,即由目前的私法救济路径转而变为公法救济路径。公法路径的高效性、救济的及时性以及救济手段的多元性更有助于救济受损的生态环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