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条第9项的修改表明,我国将采用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在该模式下,作品的认定方法与现有司法实践有所不同。直接适用作品概念来认定不属于法定作品类型的其他作品会违反著作权法定原则,而且具有一定弊端,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应当回归以具体作品类型为中心的认定方法,在成果符合作品特征时,首先考虑是否属于法定类型的作品,如果不是,则考察其能否由其他法律保护,最后再考虑适用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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