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债权编是自《德国民法典》以降,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和"物债二分"理念的主要立法范式。我国七编制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被认为是潘德克顿法典的形式之一,然而我国《民法典》并未设置独立的债权编,而是采用"规范准用技术"将合同编第一分编的通则编承担"债法总则"的功能,而完成这一衔接作用的关键是《民法典》第468条。对于体系见长的潘德克顿式法典而言,此立法技术不仅协调了债法规范的冲突,并且在实质上确立了专属于中国的"债法总则",可谓巧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