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中收受银行卡行为的既未遂研究

作者:孙浩
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 36(05): 126-134.
DOI:10.14020/j.cnki.cn37-1430/d.2020.05.011

摘要

银行存款作为一种债权被广泛用于行受贿犯罪,实践中对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的既未遂认定存在不同做法。以债权的占有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控制和支配为逻辑起点,占有银行存款债权的条件为:占有人能够通过债权设立时约定的身份验证、银行依合同按照占有人指令履行债务、银行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而此时占有人与债权人不一定统一。受贿罪以受贿人取得财物为既遂,受贿人在收受银行卡、掌握取款密码等验证信息后,只要其有主张存款债权的可能性,即使未取款也应认定为受贿罪既遂,行贿人后续通过挂失等方式将行贿款取出也不影响受贿罪既遂;只有受贿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存在主张存款债权的可能性时,才应认定为受贿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