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民交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当前刑民法律规范相关规定的缺失以及不一致,具体表现在利益保护上的差异、程序衔接不畅、责任竞合等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民刑界分应当在刑罚谦抑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涉罪合同效力、利息能否主张以及赋予被害人选择权等方面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