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术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有两种彼此对抗的观点,即肯定论和否定论。否定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身份性质权利或合同上的权利因而无法继承。肯定论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性质的利益,认为应当允许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机制应当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以集体经济成员间联合继承为继承形式,以组织法和财产法相协调为内在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在继承者身份、继承时限、继承方式三个方面展开立法构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符合土地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可提高农民劳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