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教义学将被害人的值得保护性与需要保护性,作为确定行为值得处罚性和需要处罚性的重要因素。在该学说看来,被害人学准则的功能是多方位的,它可以成为立法、解释、归责和量刑的原则。在德国,立法者至今并未对被害人学准则作出正面回应。判例在过失犯中认可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原理,但在包括诈骗罪在内的故意犯中,却没有采纳被害人教义学的立场和结论。学界的主流观点则对该学说持怀疑态度。无论是从方法论、教义学还是刑事政策方面来看,都不宜将被害人学准则作为指导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的普遍原理。但是,被害人学准则可以在量刑阶段发挥作用。在可能影响行为可罚性的被害人举动中,被害人同意、正当防卫、权利失效以及犯行参与,是四个足以产生出罪效果的"极限值"。司法者可以根据被害人举动与这些极限值的接近程度,考虑对行为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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