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法因技术理性观的侵蚀而呈现出的失衡状态愈发凸显,隐藏着从局部失衡发展为系统性、结构性失衡的隐患。知识产权与隐私权、“数字人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的冲突亟待规制。建构主义的技术观从技术产生与运作中“人”的能动因素入手,为这一冲突提供了解决思路。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建构应当以人本主义为落脚点,从“树立平衡保护观”“培育创新与发展共同体”“构建风险共同体”三重维度培育人本主义知识产权观,从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强化人的主体责任、完善人的基本权利三个层面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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