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根本,交易能使数据价值奔涌.数据交易为全社会创造价值同时,也向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同针对数字服务的、以数据为媒介的、被视为服务贸易壁垒的"数字税"不同,我国现行税法就以数据为客体的特定商事交易缺乏回应.同时数据交易具备价值创造能力强但分布零散,与"实体性存在"脱钩,负税率显著低于传统行业等特点.在愈发频繁的国际数据税收竞争背景下,数据交易课税规则的不明晰无疑违背了税收公平,极可能成为我国税制的薄弱环节.为此,文章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税收制度后,提出妥善构建合宜的本土化数据交易税收制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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