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的法律性质和定位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主张赠与属性说,但赠与属性说在其社会文化和法律性质、实现财产转移等功能上存在诸多不足。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赠与属性说不符合我国版权法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无法全面保护读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实现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本身蕴含了交易的属性,交易属性说符合市场交易规则,有助于维护读者权益、作者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合法权益,鼓励作者创作与作品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