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时最受关注但并未解决的争议点是:“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独享的,还是其与行政机关共享的?这指向的是我国行政监察时期形成的公务员“二元并行处分体制”。反思并提出解决方案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提出以“重处分归监察、轻处分归行政”为原则,建构中国特色的监察主导型公务员处分权分享体制,即将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等“名誉罚”赋予行政(任免)机关,将降级、撤职和开除等“身份罚”赋予监察机关。处分权的分享不仅能解决原有处分体制的诸多缺陷,更能回应国家监察体制的反腐需求。监察权的防治“中错”之功能是两机关分别享有轻重处分权的关键所在。两个处分机关必须回归“小错/轻罚归行政、中错/中罚归监察”的处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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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