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市场操纵的本质是界定市场操纵性的前提。市场操纵的本质在于操纵行为对正常市场信息机制的破坏。市场操纵性具有事实与规范的二重性,狭义市场操纵性即事实层面定性,广义市场操纵性即规范层面定性。并非所有抢先交易行为都具备市场操纵性,判定抢先交易行为的操纵性需从事实与规范(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分析。高频交易中的高频撤单行为作为抢先交易的一种表现形式,完全符合市场操纵犯罪的本质,因此属于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兜底条款中"其他方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