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利益,我国在没有统一的民法典的情况下,在立法技术上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责任,要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就要从它产生依据、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达到本质上区分、认识这两种责任的目的。

  • 单位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