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智能医疗机器人开始运用于医疗领域,辅助医务人员诊疗疾病。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难以解决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的归责问题。不妨借鉴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和俄罗斯《格里申法案》,将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纳入高度危险责任制度范畴,加强生产者对缺陷的证明责任,并且设立强制性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项目分散生产者责任,使受害者得到更好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