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工业革命相伴而行。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既具有契约的平等性,又具有契约当事人之间的从属性。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劳动法在修正民法契约自由等原则的基础上产生,并逐渐形成了独自的体系和内容。从属性理论认识主要有"两分论"和"三分论"之别。在工业4.0时代,雇主的指挥命令权减弱,劳动时间、劳动场所的约束性下降,远程劳动、外包劳动、委托劳动、共享劳动、多重身份劳动等灵活就业形态不断发展,使传统的从属劳动领域趋于萎缩。从属性基准的体系化和具体化,对劳动关系的判断和法律主体适用具有积极意义。在"自主性受限"以及"混合契约"等情形下,要对从属性的不同阶段和面向进行柔性把握。在民事契约与劳动契约之间,对不具有"人的从属性(组织的从属性)"但具有一定"经济从属性"的就业者提供相关劳动法保护。"从契约回归身份",智能革命使人类正在摆脱从属劳动的束缚,劳动的意义正在发生改变,以从属性为据的劳动法正在面临巨大的挑战与变革。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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