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后果主义审判中,裁判后果的发现与证立是一个二分的过程,裁判后果的认知过程是“经验—直觉”与“理性—分析”双重加工的过程。在司法决策过程中,受主体性因素和情境性因素的影响,法官会形成对裁判后果的认知偏差。前者主要表现为司法决策的锚定效应和结果效应,而后者主要表现为决策环境异化带来的决策风险。为了防范裁判后果的认知偏差,必须通过强化裁判说理实现裁判后果的理性证立,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司法体制的“去科层化”和决策评价的“去功利化”,为司法决策创造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