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牧发[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规范生鲜乳购销秩序,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

  • 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