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资源作为新类型资源,其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制发展方兴未艾,且引发了"理论争鸣",并存在"双重调整"问题。在明确"气候"特征的前提下,将"泛气候资源"类型化为"强地缘性气候资源"、"弱地缘性气候资源"、"混合地缘性气候资源"三类。"强地缘性气候资源"的综合特征决定其法律属性为民法一般意义上的"物";"弱地缘性气候资源"属于"公众共有物";"混合地缘性气候资源"则视其应用场境不同,分别属于前者之一。这为"理论争鸣"和"双重调整"提供了解决、解释问题的共同"钥匙",有利于更为精准地进行气候资源立法,有利于促进气象法体系和自然资源法制的科学、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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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建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