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经历了废存之变,反映出否定其独立价值的观点有一定市场。著作权法的定稿虽承认其独立价值,但对该权利定位的解读缺失,也没有具体的行使规则。我国修改权的独立价值,可以从修改权的立法本意和立法宗旨两方面来认识。其权利定位,重在维持“作者意思”与“作品意思”的同步性,权利正面为赋予作者修改作品的自由,权利反面为禁止妨碍作者的修改自由。在此基础上,再完善修改权立法及行使规则:一是完善其立法模式,在明晰修改权定位的基础上,对可能阻碍作者修改自由的情形提供保障,同时基于其他权利主体合法利益的考量设置限制;二是细化修改权的行使规则,在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之后、著作权许可或转让之后的两种情形下,调和作者修改权与第三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