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继写进《刑事诉讼法》,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发展。从立法规范的表达看,二者呈现出结构定位、案件适用范围、法律关系调整角度、具体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但是,从制度创设和运行的深层逻辑看,二者又颇多共通之处:一是案件适用范围显示了实质上的顺承关系;二是总体上均未偏离刑事诉讼固有的宗旨、进程和构造;三是制度效用上形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当前学界研究中的二元对立思维趋向应予反思。从发展前景看,"求同存异"应成为两种制度的相处之道,"实体增效"宜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