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作为一种实质理性法(回应型法),其在运行上与传统法律之间的差别是较大的。而正是由于此种差别的存在,使得经济法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传统法律理论的发展带来一些冲击和风险。具体来说,经济法的实质化运行模式,可能会导致一些观念上、传统法治理论受到冲击、司法的形式化特性难以在其中适用等方面的障碍。对此,我们需要从完善经济法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出发,在明确经济法运行正当程序机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的内容的基础上,寻找出化解这些冲突的措施,并最终使得经济法的运行与传统法律的运行之间能保持一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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