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于2020年11月11日修订完成的新《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界定为"广播、电视",同时赋予广播组织以网络转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定了"信号"作为广播组织权客体的理论。广播组织权新规定顺应了新技术进步和"三网融合"的客观现实,也为反思"信号说"理论提供了契机。以"信号"为客体构建的广播组织权利制度在本质上是物权而非邻接权法律制度,"基于信号的进路"也是国际社会消极保护广播组织利益的做法,与广播组织者的既有权利和现实需求相矛盾。广播信号中的节目内容是广播组织者的投资对象和创造性成果,因而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我国新《著作权法》以"节目的播放"为中心对广播组织权利内容进行扩张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但广播组织权条款仍有需要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