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判决主文明确化涉及当事人与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等不同层面主体间的分工。由于执行机关对执行依据仅有"形式审查权",因此判决主文不明确的问题会以各种形式"回流"至审判部门解决,最终可能以"诉讼请求具体化"的形式转化为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分工以致"起诉难"。通过对判决主文事项分析,其包括权利宣告与效果具体化之内容。前者需通过对要件事实的审判予以确定;后者无法定的要件事实予以"框定"。基于该种不同性质,可将前者作为诉讼请求之内容,受处分原则规制,且可通过立案、审判两个程序环节予以补充完善;后者无需作为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受处分原则规制,不作为上诉或再审的对象,可由法院裁量确定,以此达到公正与效率间的平衡,优化不同程序层面主体间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