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主体,关系到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的完整,也是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培养专业司法会计人才、提高鉴定结论采信率的需要。司法会计主体由组织主体、受理主体和执行主体构成。对于司法会计双重性主体、独立性不足等问题,应明确司法会计主体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并细化司法会计主体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