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特许经营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改革进程中制度创新的体现,也是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时常面对的问题。实践里政府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的案例层出不穷,但结果却大相径庭,面对实践中的疑惑,首先应当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具有行政协议的性质。其次政府特许经营的设置同时内含着公益与合法私益"多赢"之目的。因此,政府特许经营意味着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民营化,除了非正常运营的接管机制,也应当建立正常运营下的退出机制才能不失偏颇。当然,其法律属性同时决定了转让时需要以行政法理论为指导,依照行政行为的模式予以运作,如此才是协同治理格局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