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度学习技术对人类作品的系统性复制行为存在侵权风险。如果不对深度学习进行著作权法规制,默认深度学习技术可以任意复制人类作品,将导致“公地悲剧”;按照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规制深度学习,通过强化著作权人专有权,让使用深度学习技术的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又容易造成“反公地悲剧”。为防止“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平衡私权与公权,需要以降低智能传播成本为支点的利益平衡路径规制深度学习,通过构建“深度学习法定许可”,将深度学习的复制行为纳入到法定许可范围,由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相关市场主体发放使用作品数据许可,允许相关市场主体先使用后付酬。

  • 单位
    重庆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