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二者因为法律关系的相互渗透及相互交织,形成有内在关联关系的案件。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民事、行政这两个范畴均发生争议并存在交叉时,需按照《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两部分法律文案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条例分别审理,此时必然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现象发生,影响了诉讼效率,不利于实质解决争议,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结合《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第61条规定对此进行了探讨,以期完善解决审理民行交叉案件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