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游戏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不仅具有内容服务的平台属性,而且具有社交互动的渠道功能。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侵权认定,不仅需要把握好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内在属性,而且需要结合《著作权法》的权利类型、合理使用规则具体认定。一方面,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法定排他权利,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和可归责性;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也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转换性使用。因此,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具有明确的著作权侵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