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没有老年教育专项立法,地方层面也一直未有新的老年教育条例出台,而已有的两部老年教育条例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标又陷入混乱之中,这种情形对老年教育的可持续化发展极为不利。因此,无论是国家专项立法,还是地方特别立法,应遵循老年教育的学科理念,依据《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晰思路,科学设定立法的调整对象,并对老年教育的概念进行准确而周延的界定;立法目标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学习的权利,构建终身化老年教育体系并促进个体健康而成功地老龄化,再辅以公平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一般立法原则,以及包容性、可选择性和赋权增能的特殊立法原则,完成法律文本的设计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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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