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及其影响超出环境承受能力的极限所造成的后果,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分配,即把有限的环境资源在人类广泛的欲求之间做"相持而长"的分配。这种资源分配不同于收益分配,它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义务。把体现义务精神的分配方法引入环境立法,必然导致环境法由传统的权利本位转变为义务本位。本文通过对环境法的法律本位的相关学说的分析和探讨,指出了"义务本位"是环境法本位的最终选择。

  • 单位
    武昌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