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放著作权是著作权保护不断强化过程中的一种“逆向性”理念。开放软件、创作共享已取得广泛影响。作为著作权法基本框架下的变通机制,单方允诺许可有助于构建灵活多样的著作权交易机制。单方允诺之债的效力得到民法学界普遍认可。单方允诺著作权许可是自愿许可,不同于法定的强制性付酬许可;著作权人一旦发出单方允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国外著作权纠纷判例已明确支持这种单方允诺的有效性。《著作权法》可明确承认单方允诺模式的法律效力,既便于著作权行使,也可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并达到促进交易效率、维护交易秩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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