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审模式的嬗变均不同程度地背离了侦查预审职能的科学定位,其中将“补充侦查”“深挖余罪”视为侦查预审功能是问题之根本所在。为发挥侦查预审在把控案件质量、引导侦查预审模式选择等方面的作用,有必要从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检视当前侦查预审功能的落实现状和问题所在,科学界定侦查预审的应然功能,构建以保障侦查质量为根本,以监督、引导侦查为具体的功能体系;并祛除其“承继侦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