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否"知悉"内幕信息是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的前提。在传递型内幕交易中,由于证据易消失、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等原因,行政执法实践中证监会往往通过"证券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来推定涉案行为人知悉并利用内幕信息。但对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不一、对交易明显异常合理抗辩的不予采纳,会引发投资者对于理性投资行为的担忧,不利于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在通过降低行政机关证明标准与难度以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惩处力度的同时,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审慎自由裁量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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