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条例》在船舶登记主体部分对外资股比进行了限制,导致相当部分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境内有外商出资的企业法人的船舶登记困难。本文通过梳理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外资股比的规定,分析比较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论证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并不存在实质法律冲突,通过与域外船舶登记制度加以比较对中国籍船舶外资股比限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