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环境司法的专门性优势,环境法庭建设在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中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我国环境法庭的建设尚需解决人员与安排的内部缺陷、法庭间协调不足、同关联机构缺少对接等实际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在环境法庭的建设实践中坚持专门化、一体化与环保化的改革方向,做到以人才培养与部署优化提升司法专门化的程度,在裁判机制中确立修复环境的根本宗旨,并应用一体化联系理念,做好审理、管辖体制及机构对接的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