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证券执法的威慑功能,需要建立有效的证券执法机制。本文指出,域外立法和实践的融合变化为优化我国证券执法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应坚持证监会的公力实施为主,多元主体的私力实施为辅;同时,既合理配置证监会执法权限,以强化公力实施机制,又优化群体性民事诉讼机制,有效填补投资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