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摒弃遏制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的立法初衷,在第三人权益救济程序体系整体框架内,从第三人和法院两个维度重新考量制度的立法功能。就第三人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程序保障和权益保障双重功能;就法院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纠正错误裁判和一次性解决纠纷之双重功能。基于判决效力理论,根据不同的机理确定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中受反射效影响的第三人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所保护的对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应打破现有法律“诉讼第三人”限制进行主体扩张,从民事实体法角度进行类型化分析,包括对原案诉讼标的享有民事实体权利的请求权人、根据民事实体法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以及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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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