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应从人工智能自身的法律定位问题以及相关主体侵权责任认定上进行探究。目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领域尚不具备赋予其主体地位的条件,将其确定为一种人工智能服务更加适宜。其次在侵权责任的认定路径上,宜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划为过错责任原则,并依据侵权主体各自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优化人工智能算法实现可解释性。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风险复杂性,应从侵权责任主体明晰、隐私保护、算法透明及生成内容监管等方面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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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