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包括轻罪与重罪,在出罪模式上形成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讼争。而在具体试点探索层面,则是将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落实制度定位在相对不起诉,以协调改革探索的创新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但运用相对不起诉存在适用认定标准单一、刑事激励缺乏层次性、因果流程颠倒等问题,以及由此造成诸多不佳办案效果。理想的实践模式应当是根据罪量对涉企业犯罪案件进行程序分流,适用与其治理预防机制及其成本投入相匹配的、辐射效果更佳的合规刑事激励程序机制,即对轻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对重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且,重罪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具有现实制度基础和发展探索空间,尤其要充分发挥事前合规、检察听证和专门办案机构的促进作用,实现企业合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更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