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法律治理化的传统,法律被定位为国家自上而下贯彻理念与治理技术的工具。尽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已被提出,但此项改革面临法律治理化、国家本位的诉讼结构以及政法传统等障碍。变革的内在逻辑难以在更深层次支配刑事司法的资源分配与程序运作。鉴于以审判为中心内涵的模糊与伸缩性,改革可以作出近期、中期与长期规划。就当前而言,可以从强化侦查公诉工作服务审判的意识、强化一审工作、完善庭审质证与辩护制度等措施入手以逐步实现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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