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赛博格”有机体与无机体融合的复杂性不仅冲击法律规则而且冲击伦理规则,其界定的突出矛盾以及以脑机连接为切口带来的根源性威胁,都将法律在处理新兴问题时的滞后性暴露无遗。“赛博格”具有传统治安实体的六种属性:范式进化和领域扩大,表现出其客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赛博格”既有侵犯实例和各国“脑控”课题引发的犯罪联想,体现其危害性和动态性特点;技术中立原则实现行为性和可防控性的相符。借鉴域外经验,立足国内治安需求,以“赛博格”的规制和发展为主旨,适时进行“赛博格”专门立法工作,形成法治化、多元化的治理体系,包括技术控制与法律控制的综合治理机制、构筑伦理规范下的社会调控模式、形成兼顾社会效益的价值体系并关注“赛博格”权益保护。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山东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