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衍生类型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已经通过掩饰、流转,不再保持取得时的"原貌",或者在"原貌"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财产性收益的犯罪所得。其包括替代所得、混合所得以及增值所得三种子类型。对于增值所得:若利用犯罪所得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违法性乃至犯罪性,则一律予以没收;反之,只能没收犯罪所得的直接收益。对于混合所得:如果是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把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合,则应当连同合法财产部分一并没收;反之,应当扣除其中的合法财产部分。由于原始或事后的原因导致犯罪所得的特定物没收不能时,应当替代没收犯罪人与犯罪所得价值相当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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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