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96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该条文从制作主体入手界定了"国家规定"的范围,认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暂且不论这一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多少灵活性与积极意义,其客观上确实赋予了国务院通过具体的"国家规定"影响刑法犯罪内容的权力。这是宪法授予国务院职权时所作出的明确保留。文章认为,《刑法》第96条不仅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更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