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已经符合了单独正犯中止条件的共犯者,如果没有以其积极行为阻止未中止的其他共犯者继续实行犯罪行为,或者没有积极有效地防止未中止的其他共犯者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能成立中止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条件过于严苛的缺陷,大陆法系刑法引出了"共犯关系的脱离"的概念,以解决脱离共犯关系的共犯者的责任问题。对于着手之前的脱离,如果脱离者是出于己意而脱离的,在预备阶段中止的罪责限度内处罚;如果脱离不具备自动性,在预备犯的罪责限度内处罚。对于着手之后的脱离,具备自动性的,脱离者应在实行阶段中止的限度内承担罪责,否则承担未遂犯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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