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应认定为口袋罪的口袋,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应当对上述罪名进行合时代性的解释。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为刑法处罚刷单炒信提供了前置法依据,能够有效遏制此类行为,不赞成以增设刷单炒信罪等罪名的方式予以刑法规制,提倡在网络经济背景下对已有罪名进行适度扩张解释的方式进行刑法规制;同时,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与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与其配套规制刷单炒信行为。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