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受政府高权管制思维和高校治理能力不足的"双重束缚",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面临着沦为政府规制强化的工具和合法化"外衣"与侵害高校自治权限的风险。与此同时,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能力的低下则进一步制约了"放管服"改革的实施。《高等教育法》第32条到第38条规定高等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呼唤政府监管模式的重塑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能力的强化。一方面,破除管制型政府的窠臼,促进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增强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监管体系的合法性控制,明确政府的法定责任,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真正实现政府权力"放得下";将"放管服"改革纳入法治轨道,避免地方政府或某些政府部门以"放管服"为名变相设置新的审批权或其他监管权限。另一方面,强化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高校自主办学的风险预防与管理体系及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障高校扩权后能够"接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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