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红色文化传承创新的法治化以科学、有效的立法调整为前提,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事权项目。厘清对红色文化遗产进行地方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评价红色文化地方立法保护在核心价值观入宪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上具体承载与有机融合的规范设计,是地方立法发展深化的理论助益。其中,《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和《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也存在公众参与缺失、政府保障不足等局限。需明确,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本质上是国家文化主权的自我宣示和制度实现,在功能上是国家文化治理政策法律环境的制度渊源。为此,需进一步规定主体单位负有展示、展现红色文化中的精神成分的义务和职责,充分体现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空间的人民属性,注重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与《文化产业促进法》有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在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精准化、精细化、协同化的规范设计上,凸显其特殊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