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乡村治理体系仍不符合乡村社会发展之需要。人民法庭是国家政治文明和乡村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履行职责应契合乡村社会的发展需要。基层人民法庭应主动作为,完善自身职能,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参与乡村治理。人民法庭应从规范乡村民约之治、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乡村行政治理、护航乡村经济发展的角度,参与乡村治理,为乡村发展提供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