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在民事损害救济体系中引入了生态环境损害及其救济,是实现公法与私法协同应对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应当将《民法典》以及相关解释的既有规定作为出发点,在《民法典》与细化规则之间以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作出妥 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