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西方艺术理论主要有以本质、历史和结构为核心对艺术进行界定的三种方式:本质式的艺术定义以模仿论和表现说等为代表,关注艺术本身的质的规定性要素以及这一要素的永恒性和普遍性;历史视角下的艺术定义强调从社会历史、体制惯例出发划定艺术边界,丹托提出的“艺术界”、狄基的体制论以及莱文森的观点都可以视为这一定义方式的典例;以莫里斯·韦兹为代表的分析美学看似坚持艺术不可定义,但其实质倾向是从“结构”“家族相似”出发,将艺术界定成了一个开放的结构网络并明确了这一结构网络的边界和限度。厘清此三种定义方式,有助于探究定义艺术的新方法和新路径。